(2017)辽14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鑫泳宁汽车配件商店与被执行人兴城市烟台河河道管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鑫泳宁汽车配件商店,兴城市烟台河河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鑫泳宁汽车配件商店。地址:兴城市嘉兴园经营者:李东玲,女,1980年12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烟台河河道管理所。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号。代码证号:12211481465224346P。法定代表人:胡长城,系该管理所所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