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634号原告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长北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被告刘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某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人民陪审员 申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