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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莉娅与被执行人潘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莉娅,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韩莉娅,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辉,女,1957年3月3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韩莉娅与被执行人潘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