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马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马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被执行人马乐平,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申请执行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