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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李晓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李晓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7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刘晓兵,行长。被告:李晓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被告李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