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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208号原告:裴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雷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雷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举行婚礼。2010年1月27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9日,生育女儿雷某1。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间矛盾重重。婚后不久,被告沉迷打牌,不听劝阻。2016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亦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在此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雷某某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5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雷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母亲王某2所作询问笔录,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双方父母介绍相识。2010年1月27日,原、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9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雷某1,孩子目前随原告裴某某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2016年7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6)甘05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亦未共同生活。2017年6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合。2016年7月,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以(2016)甘05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亦未共同生活,互相未尽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的女孩雷某1,目前随原告裴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本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雷某1是个女孩,年纪幼小,跟着母亲生活较为方便。孩子由被原告裴某某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女孩雷某1由原告裴某某直接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所生女孩雷某1由原告裴某某直接抚育后,被告雷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双方的生活现状和收入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400元,给付至孩子雷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被告雷某某对女儿雷某1享有探视权,原告裴某某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雷某1由原告裴某某直接抚育,由被告雷某某每月给付雷某1抚养费400元,抚养费自2017年8月起给付至雷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按年给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三、被告雷某某对女孩雷某1享有探视权,原告裴某某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蒙浪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