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吴伟成与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卓玉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成,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卓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成,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双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宏奎。被执行人卓玉田,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申请执行人昆吴伟成与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卓玉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卓玉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299320.45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4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学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