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丁庚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丁庚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74524M。法定代表人:韩以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庚懋,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41975********,住哈密市红星一场。上诉人哈密硕达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达热力)因与被上诉人丁庚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硕达热力撤回上诉及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庆红审判员 刁 杰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