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仕文申请执行篮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文,篮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张仕文,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篮京,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文与被执行人篮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篮京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篮京袁雅彬在中国银行隆昌城中支行的银行存款64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