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鸿纬、周学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鸿纬,周学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70号申请执行人应鸿纬,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学夫,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527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鸿纬与被执行人周学夫(2017)浙1081执477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学夫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学夫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温峤镇下河岙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3)第20-85**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