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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7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某某村*组,暂住本市三桥街办双拥花园。2017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莲湖区某某园3厅东门处与卖凉皮的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辅警孙某某接110指令前往处置。因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赵某某呼叫增援后,民警乌某、辅警方某也抵达现场。民警在将程某某带上警车时,程某某撕扯赵某某警服,击打赵某某头部并撕扯掉其头发,对赵某某吐口水,后被民警制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单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乌某、孙某某、方某、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孔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说明,被害人伤情照片说明及门诊病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出具的证明及执行公务证明,光盘来源及光盘一张,被告人程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