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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陶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1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磊。法定代理人:陶某。系陶磊父亲。法定代理人:祝某。系陶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礼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曾志羽,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金,该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磊、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陶磊系一氧化碳中毒,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非陶磊的首诊医院,故本案应追加首诊医院参加诉讼,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陶磊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后的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应结合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进行质证、确认。因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农虹菲审判员  高翔宇审判员  朱俊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