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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文军申请执行李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李淑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淑巧,女,汉族,40岁,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文军与被执行人李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