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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79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士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程慧,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姚洪超,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士伟、程慧、姚洪超、李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22293.9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15日)及2012年2月16日至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26625‰计算)。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案本金85000元,其余利息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闫士伟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106596.69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