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丽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55号罪犯张丽冲,化名:颜利,绰号:老潘,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张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该犯退出未被提取的赃款赃物,退还各被害人。责令该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丽冲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积分3105分,考核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3675分,兑换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冲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