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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圣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圣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滏河广场西南角。负责人:张忠民,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苗永昌,男,系丛台区黄粱梦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邯郸市圣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雪驰路41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编号:(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编号:(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7亩土地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的编号:(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1.27亩土地以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