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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许文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许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许文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914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许文浩自动将本案全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36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