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489号原告: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西。法定代表人:刘长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源路16号。法定代表人:穆书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西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