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斯琴巴特尔与白俊、郑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巴特尔,白俊,郑伟,郑小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772号原告斯琴巴特尔,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白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郑伟,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郑小燕,女,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本院受理斯琴巴特尔诉被告白俊、郑伟、郑小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特尔撤回起诉。审判员 那 斯 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达巴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