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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红申请执行秦昱峰、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秦昱峰,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9号案外人程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秦昱峰,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陶建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张红申请执行秦昱峰、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程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程伟称,张红申请执行秦昱峰、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陶建军位于平舆县郭楼镇十字街北路东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213**号),经申请执行人指认,本院告知案外人将拍卖案外人所有的一幢房产31间。被执行人陶建军的土地证、规划证均为伪造,其房产证系在虚假土地证上办理的,为此案外人程伟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所为陶建军颁发的房产证。请求本院中止对案外人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张红申请执行秦昱峰、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建军名下的位于平舆县郭楼镇十字街北路东的房产(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213**号)一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陶建军。案外人程伟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程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