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果、孟玲、陈靖蔓诉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孟玲,陈靖蔓,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70号原告陈果,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孟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原告孟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陈靖蔓,女,201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理人孟玲,女,1982年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母女关系。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职务局长。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负担。审 判 长 赵���人民陪审员 张 天 福人民陪审员 王 昌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干 昊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