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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果、孟玲、陈靖蔓诉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孟玲,陈靖蔓,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70号原告陈果,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孟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原告孟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陈靖蔓,女,201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理人孟玲,女,1982年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母女关系。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职务局长。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果、孟玲、陈靖蔓负担。审 判 长 赵���人民陪审员 张 天 福人民陪审员 王 昌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干 昊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