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厦门百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厦门百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麦文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百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五层07单元。法定代表人:罗彬伟,总经理。上诉人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百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6元,减半收取7123元,由上诉人鹤山市英超绵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巧铭)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 王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