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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44号申请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才华,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慧,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