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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付友、梅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友,梅红民,梅红亮,刘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67号之一申请人:张付友,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梅红民,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梅红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刘春艳,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友诉被告梅红民、梅红亮、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开封市碧水蓝城26号楼1单元7层702号(权利人为单玉敏,房产证号:豫(2016)开封市不动产权第0008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