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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超与梁从文、安跃进、梁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超,梁从文,安跃进,梁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田超,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梁从文,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安跃进,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梁丛花,女,1967年9月2号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超与被执行人梁从文、安跃进、梁丛花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4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超与被执行人梁从文、安跃进、梁丛花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