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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薛文港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薛文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被执行人:薛文港,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薛文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顺管均罚(2015)第E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薛文港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罚款60000元缴至佛山市顺德区财税罚没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E×××××羊城牌面包车1辆,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处理。本院根据文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原在本区均安镇沙头居委会鹅洋沙开办的加工厂已停业经营,薛文港现去向不明。2017年7月1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罚款60000元及逾期罚金60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