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49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董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董栋,张燕芬,董经光,董存申,董经伟,王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9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董栋,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燕芬,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薛楼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栋之妻。被执行人:董经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董存申,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董经伟,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东老董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戈,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职工,住阳谷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存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存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