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福明、陆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明,陆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明,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陆建华,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明与被执行人陆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建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20000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62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