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金川犯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1号罪犯曾金川,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福建省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74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曾金川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积分2400分,兑换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金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