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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公阳阳与秦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阳阳,秦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913号原告:公阳阳,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立龙,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公阳阳与被告秦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公阳阳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