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公阳阳与秦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阳阳,秦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913号原告:公阳阳,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立龙,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公阳阳与被告秦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公阳阳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