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刘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刘汉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93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339111。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容,女,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刘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