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朱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朱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37号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叶兵,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浩,男,X年X月X日,汉族,住XXX。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浩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6811元,减半收取8405.5元,由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