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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朱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朱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37号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叶兵,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浩,男,X年X月X日,汉族,住XXX。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浩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浩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6811元,减半收取8405.5元,由原告南翔万商(岳阳)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