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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合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合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6月1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合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0时5分,被告人郭合涛驾驶豫A×××××号轿车,沿新密市华韦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白寨镇白寨村光武店组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追尾相撞,后又与蒲某驾驶的豫A×××××号轿车同向行驶追尾相撞,导致申某、张某、陈某受伤,被害人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二人,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合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申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郭合涛于2017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蒲某、陈某、张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诊断证明书,民事调���书,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接警证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合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合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合涛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郭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合涛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合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合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