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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梦霞、滕柏阶与肖义满、李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霞,滕柏阶,肖义满,李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刘梦霞,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白族,下岗职工,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滕柏阶,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肖义满,女,1969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李美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刘梦霞、滕柏阶与被执行人肖义满、李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义满、李美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梦霞、滕柏阶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美成、肖义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美成、肖义满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李美成、肖义满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滕柏阶、刘梦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美成、肖义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义满、李美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滕柏阶、刘梦霞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肖义满、李美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梦霞、滕柏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