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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秦克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秦克俭,赵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5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负责人:毛国英,行长。被申请人:秦克俭,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赵彩玉,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及户籍地同上,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秦克俭、赵彩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克俭、赵彩玉银行存款4053936.38元或等值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克俭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