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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际革与韩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革,韩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209号之一原告:刘际革,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韩玉兰,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刘际革与被告韩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际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革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际革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