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际革与韩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革,韩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209号之一原告:刘际革,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韩玉兰,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刘际革与被告韩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际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革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际革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