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83号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九洲建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580791。法定代表人张家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晓燕,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筱梧,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阳县杏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9340X3。法定代表人王江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松林,系该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文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建司)不服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云阳县人社局)对谭文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阳县人民法院同日受理后,因原告申请该案交叉管辖,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提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云阳县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谭文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联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冉晓燕,被告云阳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林雄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答辩意见。庭审结束后,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