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郭坚梅林立和与蔡智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坚梅,林立和,蔡智敏,林立文,林振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426-1号原告郭坚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林立和,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智敏,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立文,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第三人林振财,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坚梅、林立和诉被告蔡智敏、第三人林立文、林振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坚梅、林立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