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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郭坚梅林立和与蔡智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坚梅,林立和,蔡智敏,林立文,林振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426-1号原告郭坚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林立和,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智敏,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立文,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第三人林振财,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坚梅、林立和诉被告蔡智敏、第三人林立文、林振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坚梅、林立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