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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等与王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王崇,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森,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森,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2号锦绣泉城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审被告: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森,董事长。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因与被上诉人王崇及原审被告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提交济房权证槐字第1453**号房屋所有权证,称涉案租赁合同中所涉铺位位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被上诉人王崇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于2011年8月16日登记,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故涉案租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被上诉人宋森是按合同无效提起诉讼,二审审理期间无法对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彦亭审 判 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