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俞诗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诗磊,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诗磊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俞诗磊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香格里都”小区停车场附近的一无名游戏室的内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2颗贩卖给方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2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诗磊具有系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俞诗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俞诗磊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诗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俞诗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俞诗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诗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诗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