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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丽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670号原告孙丽琴,女,1961年12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春洪。被告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南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忠岳。被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琴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被告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孙丽琴负担。审判员 黄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