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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忠榴与资丽仙、林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榴,资丽仙,林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28号原告:陈忠榴,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资丽仙,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被告:林隆文,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原告陈忠榴与被告资丽仙、林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陈忠榴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陈忠榴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忠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忠榴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