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二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期,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现住高碑店市。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清发、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8时许,在高碑店市白沟镇乾城华府小区10号楼9层工地,被告人王二期的叔叔王某1因使用手推车问题与刘某2、刘某1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王二期用水泥砖将被害人刘某1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6月7日被告人王二期与被害人刘某1经调解自愿和解,王二期赔偿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刘某1收到赔偿后对王二期予以谅解。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二期主动到白沟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刘某2证言、辨认笔录、法医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二期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王二期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期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二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二期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