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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959-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骆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邱秋城,邓县香,汪翠霞,卢伟科,孙晓军,刘小攀,肖国华,张娅琴,张先华,董书斌,蔡韶梅,蔡思成,骆婷婷,姚桂玲,刘杰,朱兵,宋东坪,蔡雪娟,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959-1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95007750N。法定代表人:程雪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秋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县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翠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国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娅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书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韶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思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婷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桂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东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雪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号案)。原审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206栋东座510,组织机构代码57197612X。法定代表人:程雪垠。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秋城、邓县香等18人及原审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190、7218-7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称《拉手网用户协议》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但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