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林姣、徐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姣,徐世文,朱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黄林姣,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被执行人徐世文,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双钟镇台山村11组。被执行人朱美清,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经常居住地:双钟镇台山村11组。申请执行人黄林姣与被执行人徐世文、朱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双方于2017年5月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世文、朱美清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于申请执行人黄林姣;被执行人徐世文自愿将位于湖口县三里下埠凤鸣山房屋一套作价人民币45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黄林姣;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该协议真实有效,且经双方一致签字同意,具有法律效力。同日黄林姣申请撤回(2017)赣0429执1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此后,徐世文依约同意以物抵债,但未能如约在限期内(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申请执行人黄林姣即申请强制被申请人徐世文、朱美清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中并未扣减以物抵债部分,且就尚未到期债权主张权利,不符2017年5月9日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林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