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方有明与李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明,李培玉,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686号原告:方有明,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培玉,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影,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原告方有明与被告李培玉、第三人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方有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方有明负担。审判员 胡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德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