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倪仕明与蒋玉仁、蒋秉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仕明,蒋玉仁,蒋秉章,左兰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598号原告:倪仕明,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会,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玉仁,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阜宁县。被告:蒋秉章,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左兰民,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仁,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阜宁县。倪仕明与蒋玉仁、蒋秉章、左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倪仕明以内固定在位暂无法鉴定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仕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倪仕明负担。审 判 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