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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宝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义,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孙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宝义系出租车夜班司机。2017年4月3日凌晨2时许,孙宝义行走至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与明月路交叉口某小区东侧人行道处,发现在人行道上停放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CTXX**的出租车,孙宝义便产生砸碎车玻璃偷车内钱财的想法,于是就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将出租车一侧的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得现金180元。后又乘出租车逃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和东五条路之间的某小区门口,当日3时40分左右,孙宝义发现道路两侧停放了三台出租车,于是用同样的方法先后将这三台出租车(分别是车主王某,车牌黑CTXX**的大众牌蓝色捷达轿车;车主邹某某,车牌黑CTX**的蓝色起亚牌赛拉图轿车;车主徐某某,车牌黑CTXX**的蓝色起亚牌赛拉图轿车)的主驾驶侧车窗玻璃砸坏,从被害人徐某某出租车内盗得现金240元,其他两台出租车内没有盗得任何财物。当日4时23分左右,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地南侧马路,孙宝义用石头砸碎被害人张某某车牌为黑CTXX**的出租车的副驾驶侧玻璃,未盗窃到任何财物。2017年4月10日,孙宝义在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孙宝义共实施盗窃五起,盗窃金额共计42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玻璃及内饰总价值1325元。案发后,孙宝义的家属已全部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7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宝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孙宝义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孙宝义家属返还被害人现金照片,被砸车辆照片,证人孟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笔录,孙宝义的供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孙宝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孙宝义在车主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的出租车内未盗窃到财物,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孙宝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孙宝义采用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孙宝义亲属已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宝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