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伟杰与李怀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杰,李怀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051号原告:张伟杰,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亮,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杰与被告李怀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伟杰负担。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