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种子管理站与平湖市当湖永乐陈秀珠杂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种子管理站,平湖市当湖永乐陈秀珠杂货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218号原告:平湖市种子管理站。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823074445030。主要负责人:邵慧,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良、顾金芳,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当湖永乐陈秀珠杂货店。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路***号。经营者:陈秀珠,业主。原告平湖市种子管理站诉被告平湖市当湖永乐陈秀珠杂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种子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平湖市种子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